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破35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邮电路23号浙江长城资产大楼9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牡丹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并于2021年12月21日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即在武义报、浙江法制报、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上刊登债权申报通知,并已通知已知债权人。截至2022年2月25日,已申报的6户债权人均已向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撤回债权申报申请,并承诺放弃在本次破产程序中再次申报的权利,目前已无债权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后,截至目前尚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故暂无证据证明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金华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渲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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