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23执2399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武阳西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2257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义经济开发区牡丹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8393-7。
法定代表人应方亮。
被执行人浙江正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252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应方亮,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应铮珩,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
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浙0723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应铮珩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阳光都市花园40幢1单元1501室的房产(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永国用2008第4232号),现因被执行人应铮珩已履行完毕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应铮珩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阳光都市花园40幢1单元1501室的房产(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永国用2008第4232号)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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