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3655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明,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28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大楼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莫方俭。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邱国兴。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当代丰耘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20号南宁综合保税区商务中心1#楼0319室。
法定代表人:梁竞名。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当代丰耘投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当代丰耘投资管理公司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51103046020210000308)提供担保。申请人***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当代丰耘投资管理公司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