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铁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西铁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民初68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
负责人:王晶武,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霁霏,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员工。
被告:云南西铁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二十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杨建荣,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张丽,女,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丽江新华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荣。
被告:云南泰悦集团(大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创新工业园区满江办事处红山村委会石房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荣。
被告:云南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二十层。
法定代表人:杨建荣。
被告:丽江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北段369号。
法定代表人:余珊。
被告:云南泰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A幢二十层。
法定代表人:杨建荣。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因与被告云南西铁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杨建荣、张丽、丽江新华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泰悦集团(大理)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丽江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泰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336元,减半收取计26366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
审判长 王 瑞
审判员 王思予
审判员 朱吉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