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林中民一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西铁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A幢二十层。组织机构代码:70970XXXX。
法定代表人谭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汉族,系云南西铁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项目负责人,现住西藏拉萨市。
委托代理人马军,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麟游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昌社,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磊磊,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晓凡,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郏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宏伟,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郏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新,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昌林,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仕辉,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纲卫,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郏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光,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登辉,男,汉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13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林,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西铁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昌社、曹磊磊、韩晓凡、韩宏伟、王力新、刘勇、吴昌林、吴仕辉、韩纲卫、王亚光、王登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2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藏劳人仲案[2013]55号仲裁裁决书,上诉人不服该裁决,向林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林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林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军、马军,***、***及所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云 登
审判员 杜宝玉
审判员 琼 达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荣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