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铁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云南西铁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1917号 原告:杨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11月6日向原告杨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71元,减半收取计2185.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