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50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宏飞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前,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宏飞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刚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80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