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1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杨庄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杨庄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庞宝峰,镇长。
原审第三人:三河市永芳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102国道南侧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王帅,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河市杨庄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三河市永芳园林有限公司、王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4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洪明
审判员 王海英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