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官民一初字第38号
原告昆明万特龙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金培,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号银海国际公寓******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洽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洽元,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南路**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云南洽兴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云南省马龙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9月2日生,湖北省归县人,云南洽兴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湖北省归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万特龙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洽兴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后,原告昆明万特龙展览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万特龙展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万特龙展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洽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昆明万特龙展览有限公司承担2750元,其余27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