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7805701T。
法定代表人吴中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红宾,系该居委会主任。
案由: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82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0000元,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未全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主任李红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民政、保险进行网络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在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的代管资金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吴留奇对该冻结提出了执行异议,现该异议正在审理当中,致使案款无法划拨,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