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执异141号
案外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闫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
负责人:吴留奇,系该居民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志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闫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红宾,系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天下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闫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闫庄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闫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以下简称闫庄居委会第三组)对(2019)豫0482执1085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资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闫庄居委会第三组称,法院划拨的只能是被执行人闫庄居委会的集体收入,被执行人没有集体企业,没有集体资金。现在钟楼办事处财政三资中心的代管款项,是专项资金,包括滨河大道征地补偿款、用地补偿款、滨河公园征地款。法院冻结、划拨的款项是用于安置居民的专项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闫庄居委会的集体收入,属于村民的个人资产,依法不应当被冻结、划拨。
申请执行人嘉天下公司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是没有道理的,法院冻结、划拨的货币是种类物,该存款在闫庄居委会的名下,就应当视为闫庄居委会的财产,不存在法院执行错误的问题。
被执行人闫庄居委会称:在钟楼办事处财政所统管的闫庄居委会名下的钱都是村民的,我闫庄共有13个村民组,这些钱都都是给村民分的钱,同意异议人闫庄第三居民组的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闫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82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闫庄居委会至今未能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作出(2019)豫0482执1085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闫庄居委会在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的代管资金578072元予以划拨。现异议人闫庄居委会第三组以该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闫庄居委会的集体收入,属于村民的个人资产为由,要求中止执行该划拨裁定。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及时予以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财产异议,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本院(2019)豫0482执1085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划拨的货币是种类物,该存款是闫庄居委会在汝州市钟楼办事处的代管资金,本院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闫庄居委会名下的款项,并无不当。案外人闫庄居委会第三组以法院划拨款项不属于被执行人闫庄居委会的集体收入,不能执行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闫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旭辉
审判员 常占伟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