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钟楼办事处闫庄社区居委会、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执复11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汝州市钟楼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红宾,系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7805701T。
法定代表人:吴中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2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汝州市人民法院查明,河南嘉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天下公司)与**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8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居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嘉天下公司于2019年2月10向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汝州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豫0482执1058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居委会在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的代管资金578072元予以划拨。
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及时予以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财产异议,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故本院执行登记在被告娄森焱名下的款项,并无不当。异议人**居委会以所划拨款项系财政专项资金,不能执行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异议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居委会向本院复议称汝州法院划拨的在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代管的款项系中央公园暨五湖项目的占地补偿款,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不应当被冻结和扣划。请求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82执10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8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居委会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因此,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82执10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汝州市人民法院划拨**居委会在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代管的款项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复议人**居委会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汝州市钟楼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复议申请,维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2执异10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魏艳丽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强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当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