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对门沟村。
法定代表人:田茂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李家村。
法定代表人:高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工程款及质保金28687043.35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甘井子区××街××、××、××、××、××、××、××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起拍价为513.023万元,2021年8月2日买受人刘玉龙以513.023万元最高价竞得。再经过对土地、房产、银行、车辆、股权等线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王 强
执行员  闫红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