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辽渔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448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辽渔医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辽渔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它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限制高消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付 拓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