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187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05577N,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104号-1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科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58374898,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89号3**5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669303X,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799650354,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21号3**4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科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关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