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4881号
原告: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73-2号(319)。
法定代表人:孙有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飞,辽宁先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营,辽宁先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屈大勇。
原告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18元,减半收取26,559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辽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田雅琴
人民陪审员 康宗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武英锐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