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轩铭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4民初334号
原告: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7062-0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7090452X5。
法定代表人:胡维健,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73-2号(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687496232A。
法定代表人:孙有环,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延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俊儒
书 记 员 闫广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