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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4民初334号
原告: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7062-0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7090452X5。
法定代表人:胡维健,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73-2号(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687496232A。
法定代表人:孙有环,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延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俊儒
书 记 员 闫广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