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西一街美城商务2幢13层。
法定代表人:高嵘。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冯玲,女,1969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兵。
被执行人: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高新区辛店镇于家营。
法定代表人:翟向辉。
被执行人:何海兵,男,1952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孙萍,女,1954年08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玲、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何海兵、孙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3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玲、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何海兵、孙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36228.13元及利息,截止本案终本结案前,本案件累计实现债权117479.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冯玲、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何海兵、孙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玲、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何海兵、孙萍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孙萍账户余额共计111157.5元,何海兵账户余额585元,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余额5737元,2021年8月7日(2021)豫0303执恢21号案件向本案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本案件执行款,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之后其余105717.5元已经交该案件提取。其余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经三次查询均无进账。
2.公安部车辆反馈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豫C×××××、豫C×××××号车辆,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豫C×××××、豫C×××××号、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豫F×××××号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证券公司查无证券开户信息。
4.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到被执行人孙萍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6号天元在水一方3幢2-501、502号、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136号1幢2-101、102号,孙萍、何薇名下位于河南省××路与××交叉口建业森林半岛9幢2-301号,2-负101号、105号,何海冰名下位于洛阳市××区××街××号、洛阳市××区买家街××号,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区××街××、××、××、105,17幢101、102、103、104、105,7幢108、109、110、111号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较多,但是均设置有大额抵押权,不宜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区××街××房产,孙萍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6号天元在水一方3幢2-502号,何海冰名下位于洛阳市××区××街××号××房产。。
5、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到冯玲名下有公积金开户信息,我院依法冻结。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应询,被执行拒不到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
四、本院将被执行人***、冯玲、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何海兵、孙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冯玲、何海兵、孙萍以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2021年8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冯玲、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何海兵、孙萍目前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冯玲、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何海兵、孙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