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03执695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新伊大街与政和东路交汇处顺兴政和国际11号楼C座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MA44RKT479。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启明西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11027C。
法定代表人:何海兵。
关于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执69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