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8165号
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夹马营路555号4幢103。
法定代表人:何海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66号万众金融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赵书正,局长。
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90元,由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改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