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80号
申请人:河南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新伊大街与政和路交汇处顺兴政和国际11号楼C座1220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
被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启明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兵。
申请人河南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48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329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