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64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11027C。
法定代表人:何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54年8月18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