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66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启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海兵。
原告**诉被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48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7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