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664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启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海兵。
原告**诉被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0305财保6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2021年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