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兰,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系原告之女。
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丹阳路西、营子河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576632414U。
法定代表人:张山,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67978.2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98.28元。2022年4月20日过付至申请执行人***68678.28元并转案件执行费92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0)鲁1102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2)鲁11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