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化村。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居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北、兖州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山,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异14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泰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化社区居委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117720元及利息(利息以1177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欠付被告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就被告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给付租赁费11772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0)鲁1102执2034号]。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0)鲁1102执2034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文化社区居委会在日照市东港区(账号8101××××0027,开户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的代管资金160000元。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判决确定文化社区居委会在欠付被执行人豪泰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就被执行人豪泰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所负给付租赁费11772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故该院冻结文化社区居委会在日照市东港区(账号8101××××0027,开户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的代管资金160000元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文化社区居委会以其与被执行人豪泰公司之间不存在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该院提出撤销(2020)鲁1102执20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异议申请,对于文化社区居委会与被执行人豪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未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文化社区居委会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文化社区居委会的异议申请。
文化社区居委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复议申请人不欠豪泰公司工程款,豪泰公司还欠文化社区居委会1677265.19元。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冻结文化社区居委会在日照市东港区的代管资金16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21)鲁1102执异147号裁定和(2020)鲁1102执2034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文化社区居委会在日照市东港区的代管资金160000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由此可见,据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符合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本案中,生效判决第(二)项内容为“文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欠付豪泰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就豪泰公司对***所负给付租赁费11772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从该判项看,对于文化社区居委会欠付被执行人豪泰公司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生效判决并未确定,且根据生效判决中的文义亦无法确定,执行依据该项内容不明确,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给付内容。文化社区居委会欠付豪泰公司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迳行冻结文化社区居委会在日照市东港区(账号8101××××0027,开户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的代管资金160000元不妥,应予纠正。复议申请人文化社区居委会的复议理由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异147号裁定错误,本院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异147号
异议裁定;
二、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执2034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家泰
审判员 王宗忆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