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2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金阳农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金阳农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均未能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控到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金阳农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作冻结,因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金阳农贸有限公司正在重整中,暂不作处置;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可供执行;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

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0年11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欠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