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与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07068009A。
负责人:肖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9327764XX。
法定代表人:钟政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政芳,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湖北鹤峰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杨年勇,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系钟政芳丈夫。
被执行人:钟宜德,男,1954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杜慎顺,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湖北省鹤峰县,系钟宜德妻子。
被执行人:蒋芳,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钟政芳、杨年勇、钟宜德、杜慎顺、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28执6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尹万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