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4860号
原告:高越洲,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住天门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高越洲与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高越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越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