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8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双,男,生于1968年5月5日,土家族,***化,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与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