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28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