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恢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2月3日,土家族,***化,无业,现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4年3月15日,土家族,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10月20日,苗族,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系被告***之夫。 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9327764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9月23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到四被执行人除零星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到***在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施州大道469号(莲湖花园三期)有房产一套,已被本院查封,该房产设置有抵押,申请人暂未要求处置。 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已将***、***、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