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恢2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一中路3号。 委托代理人:***,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容美村二组2号。 被执行人:***,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237号。 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9327764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城墙路园艺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恩施市黄泥坝社区金子坝村12号1**08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明号:20152502,续行查封期限截止至2022年3月23日。因处理该房产尚需时日,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2801执恢2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