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3月6日,土家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9327764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2825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