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呈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新元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新元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53032.00元的义务,全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呈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