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呈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新元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地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昆明新元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呈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本院执行,所有案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执字第11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