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4121号
申请人:***,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坚,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66号2单元702东户A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65507620。
法定代表人:张家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友邦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抚新区中兴大街9号路南D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1210400701973366C。
法定代表人:李铁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友邦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友邦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27600390137551239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友邦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1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信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