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412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66号2单元702户东套A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65507620。
法定代表人:张家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进,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鑫,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坚,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城,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友邦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大街9号路南D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01973366C。
法定代表人:李铁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钢,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友邦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分包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判决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为由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申请人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室36050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世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