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1169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66号2单元702户东套A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65507620。
法定代表人:张家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干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川南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4014826532X。
负责人:刘金华,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县自然资源局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习文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