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663号
原告: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66号2**702户东套A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655076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时进,系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
原告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5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到原告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7月16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财务主管。被告存在故意和重大过错造成原告增值税发票丢失,公司为解决增值税发票问题,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和物力。被告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入职以来,自行申报加班,请假每次都批准。但是加薪要求未满足后,闹情绪,上班期间遣自脱岗,请假未卷准,不来上班,造成公司保证金出不了账,高职不办理交接,不仅造成公司声誉受损,而且许多物品丢失,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依照法律规定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九江市浔阳区××街道××建材城××栋××室,本案应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九江市浔阳区。原告公司的所在地位于九江市浔阳区××街道××建材城××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江西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