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执21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75423340T,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0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贵宇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88898740P,地址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贵宇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扬州贵宇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03执212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张广才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