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执29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志清。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马容锋,女性,1965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李幼杰,男性,1954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容锋、李幼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03执290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广才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