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扬州某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终1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海沃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江金芳,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与被上诉人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62元,减半收取40931元,由上诉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宇
审判员 侍 婧
审判员 杨志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