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终1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海沃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江金芳,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与被上诉人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62元,减半收取40931元,由上诉人江苏通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宇
审判员 侍 婧
审判员 杨志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