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5民初1481号
原告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6)沪0105民初929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6)沪0105民初929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陆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