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5民初1481号
原告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6)沪0105民初929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6)沪0105民初929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陆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