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6259号
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3元,因本案以撤诉形式结案,减半收取计2,591.50元,由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沁
书记员 卢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