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14589号
原告:渝北区旭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支路63号1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MYN7XL。
经营者:***,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朋,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318号20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64722812G。
法定代表人:麻新闻。
被告:上海贝恒人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03089099D。
法定代表人:麻新闻。
原告渝北区旭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恒人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渝北区旭泰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旭泰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9.1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渝北区旭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