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辖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麻新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国,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上诉人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2月,***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济南中海华山珑城工地并将部分外墙涂料粉刷工程承包给被告***。2016年3月,原告***在上述工地施工时摔伤,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济南中海华山珑城工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告***首先选择侵权行为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案由不应列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应适用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上海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建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中海华山珑城工地施工时受伤,向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索赔所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辖区内,被上诉人首先选择侵权行为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