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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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3执8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53007725U。
法定代表人:施敦满。
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XXX。
法定代表人:雷星中。
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武义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23MF2104625Y。
法定代表人:雷星中。
关于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1876785.2元,诉讼费45285元,执行费21168元。目前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支付执行款292964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执行费436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34285元。
本院立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并扣划,经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292964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执行费436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34285元。经查,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开招标的下圩村农产品服务中心即将投入使用,本院对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预期租金收益,向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送了提取收入执行裁定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2021)浙0723执1183号一案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但因被执行人一方不愿意承担利息损失,而导致双方未能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723执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鲍圣锴
审判员何巧军
审判员王国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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