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3执恢681号
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综合工业园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53007725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23MF2104625Y。
法定代表人:**中。
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浙0723执恢681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达成执行和解,2022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执恢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