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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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23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世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西21G室。
被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18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道金东综合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世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2022年9月2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5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施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